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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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专业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带头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最低标准。(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700万元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或不低于5%;⑵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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