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促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我厅起草了《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厅(同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湖南省科技厅科研条件与基础研究处 张登。
联系电话:0731-88988716,88988848(传真)。
邮箱:zhangd@hnst.gov.cn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湘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由高校院所、企业和政府等多方投资主体共同创立,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模式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为主要业务,产学研高度结合、国内外开放协作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支柱产业等的关键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构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孵化科技企业。以科技研发为基石,以技术服务为纽带,广泛联合各方资本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积极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落户湖南,培养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等。
第三条 我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认定制度,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组织已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考核等。
第五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第六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湖南省,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运营1年以上。
(二)具备开展研发活动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0%。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以上。
(五)科技创新创业水平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常规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省科技厅发布当年度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陆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完成在线申报。
(二)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交到省科技厅。在申报受理后,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函至省科技厅。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会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等提出现场考察名单。
(五)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六)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提出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七)发文公布。通过公示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经相关程序报批后统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含附件);
(二)机构成立章程、管理制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成果转化、薪酬制度等);
(三)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 对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论证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正式授予其“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予以授牌,并有资格享受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已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7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每年度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含机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业绩及下一步建设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比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五)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享有以下政策扶持:
(一)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后补助经费按该机构组建经费的10%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二)省科技厅根对已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运行经费后补助,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机构可获得一定的运行经费后补助。
(三)省科技厅通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进行扶持,扶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有偿使用、风险投资、入股等。
(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五)省内各类人才计划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优先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六)以企业法人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成果在湖南省转化或转让给湖南省企业实现产业化的,可依程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重大人员变动、更名、投资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科技厅报告,由省科技厅进行资格核实。
第十八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