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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什么?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9-27浏览次数:5314次

2017年常常会听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个名词,很多人也存在一些误区,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企业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呢?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后有什么政策优惠呢?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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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一)直接予以确认

1、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以下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3)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4)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二)自主评价登记

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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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相关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答:根据政策通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内容:

科技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包括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三)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四)创意设计活动的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及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即所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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