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入库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区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会和2020年全区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建立自治区科技成果库和成果转化库,宣传、发布、对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 542号)相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加强科技成果及转化情况登记入库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已转化成果)、基础理论(包括应用基础)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进行成果登记。
二、登记主体
(一)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区内规上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 (三)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形式对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单位。 三、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提供的登记材料需规范完整,不涉密,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成果具有以下要件之一即可登记:
1.专利证书
2.软件著作权证书
3.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
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5.项目验收意见
6.结题证明
7.具有相关评价资质机构出具的科技评价报告
四、登记渠道
科技成果登记采取网上填报、审核的方式。各信息报送主体登录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 //kjt. nmg. gov.cn/ ),进入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按要求登记。
五、组织管理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自治区科技厅统筹指导下,由科技成果登记推荐单位负责登记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科研院所、企业的成果登记工作。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中央或自治区直属科研院所负责组织推荐本单位成果登记工作。 各盟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本级科研院所和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果登记工作,并将本地区条件成熟的规上企业等各类企业纳入报送主体。 各登记主体在登记过程中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虛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成果登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登记结果运用
1.报送的成果进行登记后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2.通过技术交易活动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单位不按要求登记的,取消申报技术交易后补助资格; 3.各登记主体按规定完成登记的情况作为今后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的重要参考因素。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年底将通报各申报单位成果报送情况,请各有关单位于11月底前完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科技成果补登记工作,2020年11月起实行随时申报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