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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发布若干措施!最高300万元,支持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1-11-12浏览次数:1065次

    乌兰察布市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一、推进重点产业链技术创新

聚焦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出短板,紧扣产业链供应链部署创新链支点,完善“数据云存储服务、数字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特色农畜产品、文旅康养、基础原材料、资源循环、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十条产业链,构建“数字产业、商贸物流、食品健康、 资源利用、风光储”五大产业集群,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开展前沿技术攻关,着力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建设云谷乌兰察布、通衢乌兰察布、健康乌兰察布、生态乌兰察布、绿色乌兰察布。

把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作为主攻方向,统筹布局新能源、石墨(烯)新材料、化工、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牧业等领域技术创新,推进信息化和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

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和统计工作。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给予3%的后补助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配套研究开发投入补助经费。

三、鼓励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国拨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 的研发经费奖励;其所获国拨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四、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

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梯次培育体系。

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我市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三年期满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高成长企业和科技型领军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支持。

对新认定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支持。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平台,支持厅市共建创新平台。

对各类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择优支持,并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六、加强创新载体建设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七、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在我市转化取得成效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购买方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对来我市转化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支持旗县市区政府出台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旗县市区政府、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股权投入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九、加强科技创新合作

部署实施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与国家部委、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特别是“科技兴蒙"“4 + 8 + N”涉及的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合作,开展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

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创新平台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建设初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办公场所、运营经费和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十、强化创新人才及团队引进

对创新人才及团队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参照《乌兰察布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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