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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看懂科技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22-04-22浏览次数:767次

众所周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评审,是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来执行的。文件规定了认定条件包括“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其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比30%,可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可以说,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也是让“科技之花”结出“产业之果”的过程。

一、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WHAT /

01.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工作的专有名词之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的官方界定中,1994年,国家科委课题组首次将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地概括为“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中试、试制、生产、销售 至取得较高的经济回报所经历的过程”。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02.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与客体

科技成果有三类,即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与软科学研究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分别是作为科技成果输出方的科技成果供体、作为科技成果输入方的科技成果受体,以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有力的主导者和推动者的政府及其附属机构。

一般意义上, 科技成果的供体有着特定的指向性,特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依附于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而建立的国家实验室。而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从其内部看,其研发部门也可视作其作科技成果转化的供体。

科技成果转化的受体,多为企业或具有相关科研机构的衍生企业。政府作为主导者和推动者,不仅从政策上、技术上给予引导和支持,更多的是从经费上提供扶持。

03.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成果(主要指应用技术成果)流动与演化的过程,包括“转”和“化”两个部分,“转”是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化”是科技成果不断具体化、产品化、商品化与产业化的过程。

“转” 主要描述科技成果在政府与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下,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供体向企业、衍生企业流动的过程,其中:政府作为强有力的推动者,通过经费资助、政策引导扶持等方式,为供体和受体提供多方位的支持和协调;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组织,搭建科技成果的供需平台,并为双方提供技术支撑服务,能促进科技成果“转”的效率。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转”的方式和模式尤其关键,决定了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转”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1

科技成果的商业转让

供体通过商业方式把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给受体,该过程是一种商品交换、钱物交换的过程,一旦交换行为结束,主体间的关系即告结束。因此这种模式双方合作周期短、合作关系较为松散和直接。

2

产学研合作

具有研制、开发等技术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与具有资金、人力、市场等优势的企业、衍生企业两个主体间,进行研究、开发、生产的全方位双向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合作周期长、合作关系很紧密

3

向衍生企业转让

为更自主和更便利地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某些科研机构直接将科技成果转向由其兴办或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实体通常聚集于科研机构周围。这种模式实际是置身于同一利益体内的活动。

“化” 主要描述科技成果在供体内部被深度再开发和应用的过程,具体包括小试、中试、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等阶段,该过程中伴随着技术扩散和技术创新。总之,“转”主要是描述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伴随着空间位置 的改变,“化”主要是描述科技成果发生 “质”的 变化。

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

二、为什么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WHY /

我国优秀的智力资源更多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角色相对更为重要和关键。

对于企业来说,除了大型国企和少数私企,企业整体研发能力相对较弱。科技成果如何走出实验室,是我们实现创新引领发展必须考虑并解决的重要战略性问题。

三、怎样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HOW /

01.

政策助力

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署推进,全国各省市积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修订了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强化政策落地。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1年6月,全国各省市共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434条。其中,国家政策 184 条,北京市政策 89 条,其它省市政策 161 条。内容涵盖了综合政策、成果权益、国资管理、考核考评、转化促进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我们选取其中关键性政策——“3+1”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做简要分析。“3+1”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以及扩大范围后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3+1”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路径的一个整体考虑和系统性部署。扩大范围后的《暂行办法》一方面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类加以扩展,另一方面对于各个分类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予以详加说明。表/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分类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

注:标红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02.

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分配机制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我国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而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可以参照表中标准。

表/科技人员激励分配机制

注:标红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另外,诸如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湖南、辽宁等省份的地方政策打开了激励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奖励。

03.

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6种: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4.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代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各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都有自身特点。对于一项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转化方式,往往产生的效果、取得的收益也不同。

企业在进行转化时,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选择单独运用,或者结合使用。

例如,具有完整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及产业化过程的企业,可以通过自我转化,提高转化效率,节约成本;而缺乏转化能力和资金的企业,则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共同享受,转化收益。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企业最终采用哪种形式进行转化,科研人员始终是最为重要的推动者,因此,企业在转化中采用适配的激励模式才是核心要点。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效利用政策红利,给科研人员最大化争取回报机制,真正发挥作为科研人员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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